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區委、區政府的有關決定。
(二)負責街道機關、社區和“兩新”組織的黨組織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
(三)指導街道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四)負責聯系駐地人大代表工作;組織政協學習組成員開展視察調研活動。
(五)指導監督社區自治組織工作,提高自治能力和服務水平。指導監督物業服務單位履行職責,提高管理服務能力。引導社會力量共建和諧社區。
(六)負責轄區綜合事務管理,行使組織領導、綜合協調、監督監管等行政管理職責。協助相關部門開展社會救助、防災減災、民族宗教、社會保障、扶殘助殘、擁軍優撫、殯葬管理、老齡等社會事務工作。
(七)制定社區建設發展規劃,負責轄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范社區管理,完善服務功能,搞好社會服務。
(八)負責對轄區內各種經濟組織的協調、指導,配合做好轄區產業規劃,為招商引資、產業結構調整和區域經濟發展提供良好服務。負責轄區統計工作。
(九)負責轄區愛國衛生和精神文明工作。組織開展創建文明城市、衛生城市、文明單位等活動。
(十)負責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律宣傳、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及處置工作。嚴厲打擊邪教及非法組織。
(十一)負責轄區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各項指標任務,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十二)參與城市管理,配合做好市政建設規劃等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轄區應急、防汛防滑、植樹綠化、民房建設、物業管理、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工作。
(十三)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勞動監察、文化市場監管、健康教育、文化教育、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和科學知識的普及,鼓勵社會力量創辦各項公益事業。
(十四)負責轄區國防教育、人民防空、民兵訓練、預備役登記和兵員征集工作,加強“雙擁”工作。
(十五)受區政府委托管理街道國有資產,負責管理街道行政經費;負責社區財務管理;負責項目資金和惠民資金管理。
(十六)負責群眾來信來訪,及時調查核實情況,解決處理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