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區委、區政府的有關決定。
2、負責鎮機關、村、企事業、兩新組織黨的建設。
3、指導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4、負責村干部隊伍建設,協助區級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其派駐鎮機構的相關工作。
5、制定村建設發展規劃,規范村管理,完善服務功能。拓寬服務領域,健全服務網絡,搞好社會服務。
6、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民族宗教、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扶殘助殘、擁軍優屬、優撫安置、殯葬管理、老齡等社會事務工作。
7、負責對轄區內各種經濟組織的協調、指導,努力為區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提供示范引導和政策服務;加強經濟統計工作;因地制宜組織發展特色經濟促進轄區經濟繁榮。
8、負責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律宣傳、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及處置工作。嚴厲打擊邪教及非法組織。
9、負責轄區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各項指標任務,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10、負責轄區愛國衛生和精神文明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土地管理、植樹綠化、民房建設、城市管理、防汛防滑、物業管理、食品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工作。
11、負責開展健康教育、文化教育、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和科學知識的普及,鼓勵社會力量創辦各項公益事業。
12、負責轄區國防教育、人民防空、民兵訓練、預備役登記和兵員征集工作,加強“雙擁”工作。
13、負責聯系駐地人大代表工作;組織政協學習組成員開展視察調研活動。
14、受區政府委托管理鎮國有資產,負責管理鎮行政經費;負責村財政管理;負責項目資金的管理和惠民資金。
15、負責群眾來信來訪,并及時調查核實、解決處理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16、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