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區委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切實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鎮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二)負責鎮機關、村和“兩新”組織黨的建設。
(三)負責指導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四)負責村干部隊伍建設,協助區級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其派駐鎮機構的相關工作。
(五)負責聯系駐地人大代表工作;組織政協學聯組成員開展視察調研活動。
(六)指導、監督村民自治組織工作,提高自治能力和服務水平。指導監督物業服務單位履行職責,提高管理服務能力。引導社會力量共建和諧社區。
(七)制定農村建設發展規劃,規范農村管理,完善服務功能,拓寬服務領域,健全服務網絡,搞好社會服務。
(八)負責轄區綜合事務管理,行使組織領導、綜合協調、監督監管等行政管理職責。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救助、防災減災、民族宗教、社會保障、擁軍優屬、優撫安置、殯葬管理、老齡和殘疾人權益維護等社會事務工作。
(九)負責對轄區內各種經濟組織的協調、指導,努力為區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提供示范引導和政策服務;加強經濟統計工作;因地制宜組織發展特色經濟促進轄區經濟繁榮。
(十)負責轄區脫貧攻堅、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配合搞好農業技術推廣、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監督,引導調整農業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確保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全面完成脫貧攻堅任務。
(十一)負責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治宣傳、依法行政監督管理、矛盾糾紛的調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工作,嚴厲打擊邪教及非法組織,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及處置工作。
(十二)負責轄區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各項指標任務,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轄區愛國衛生和精神文明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土地管理、植樹綠化、民房建設、城市管理、防汛防滑、物業管理、食品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工作。
(十四)負責開展健康教育、文化教育、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和科學知識的普及,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勞動監察、文化市場監管、鼓勵社會力量創辦各項公益事業。
(十五)負責轄區國防教育、人民防空、民兵訓練、預備役登記和兵員征集工作,負責退役軍人事務管理,加強“雙擁”工作。
(十六)受區政府委托管理鎮政府國有資產,負責管理鎮政府行政經費;負責村財政管理;負責項目資金、惠民資金的管理。
(十七)受區政府相關部門委托,負責轄區相關行政執法便民公共服務事項。
(十八)負責群眾來信來訪,及時調查核實、解決處理,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