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寶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寶雞市市區停車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寶雞市市區停車場管理辦法》經2024年第1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8月19日簽發公布,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F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近年來,隨著新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居民汽車擁有量快速增長,到2023年底,市區機動車保有量為32.7萬輛,與之配套的停車位僅有16.9萬個,停車位總量供給不足、配置不均衡,車位使用效率低、停車管理不到位,導致市區“停車難、停車亂”問題突出。加之,市政府于2021年9月15日制定的《寶雞市市區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有效期為2年,已于2023年9月14日失效。為了進一步加強市區停車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府《關于市區停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專題會議紀要》(2023年第57次)精神,我局于2023年12月開始,對《寶雞市市區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重新進行修訂。
二、起草過程 修訂過程中,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充分借鑒了省內外近年來的停車管理經驗和做法,廣泛征求了各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市級各行政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初稿形成后,市政府分管領導多次聽取匯報,專題研究,提出修改意見。經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5月21日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形成了該辦法的《寶雞市市區停車場管理辦法(送審稿)》。經2024年第1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于2024年8月19日以寶規〔2024〕002-市政府002公布,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內容 《寶雞市市區停車場管理辦法》分為總則、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施劃、非機動車停車場(站)的建設設置和管理、停車場(位)的經營和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八章,共48條。
第一章“總則(7條)”,規定了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與原管理辦法比較,將市區停車場主管部門由市住建部門調整為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增加了市住建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市政設施相配套的停車場的建設職責,對原市大數據發展服務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刪除和調整。
第二章“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和建設(8條)”,規定了停車場專項規劃、用地、投資、停車場的建設主體、建設標準等內容,增加了無人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的兜底規定。
第三章“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施劃(6條)”,對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原則、主體、要求、動態調整等內容進行了規定,本章是在原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新增加的一章。
第四章“非機動停車場(站)的建設、設置和管理(5條)”,規定了非機動停車場(站)的配建設置主體、要求、非機動車停放規范等內容,本章是新增加的一章。
第五章“停車場(位)的經營和管理(13條)”,規定了停車場經營管理主體、審批備案、停車服務及收費等內容,與原管理辦法比較,增加了停車場(位)的經營管理主體、停車費的定價方式、退紅線區域停車泊位的規定及駕駛員的行為規范等內容。
第六章“監督管理(4條)”,規定了監督檢查主體、巡查通報、投訴舉報和志愿服務等內容,與原管理辦法比較,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相關執法職責進行了刪除和調整。
第七章“法律責任(3條)”,規定了違法行為的處罰等內容,與原管理辦法一致。
第八章附則(2條),明確了各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執行及《辦法》施行時間,與原管理辦法一致。
寶雞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2024年8月26日